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6日電)李姓男子在台北監獄服刑時,長期被劉姓舍友欺凌,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,家屬認為獄方未有效管理,提國家賠償。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,李男家屬獲賠新台幣295萬餘元,全案定讞。

判決書指出,劉男因觸犯強制性交、毒品等罪被判刑12年確定,民國98年2月到台北監獄入獄服刑,並於102年4月進入病舍療養,與因侵占罪被判刑入獄的李男同舍房。

李男家屬指稱,劉男不滿李男的衛生習慣及出言頂撞,多次趁監獄僅有一名管理員值勤時,在舍房內對李辱罵、小便、潑尿等妨礙睡眠,並以拳腳、原子筆等方式多次攻擊李的頭部等身體部位;李因長期受到精電動升降床神與身體折磨,在102年4月14日引發高血壓性顱內右側基底核出血緊急送醫,2天後因高血壓性顱內出血致神經休克死亡。

李男家屬認為,會發生這起憾事,是因為該舍房超額收容受刑人及管理人員不足,使得監獄管理人員未能實際有效管理,劉男也有多次傷害獄友等違紀紀錄,獄方還將有暴力傾向的劉男和李男配房同住,事前未採取防範措施,導致李遭劉傷害死亡,台北監獄應負起損害賠高雄電動床償責任。

台北監獄表示,李男的死與劉男的傷害行為間,應無相當因果關係,而當時李住的舍房並未超過核定員額;李男遭劉男毆打等不當對待時,均無任何按鈴報告或或向管理員求助、喊叫等情況,導致管理人員無法及時提供李相關保護措施。

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台北監獄,應賠李男家屬包括扶養費、精神撫慰金與殯葬費用共295萬餘元,北監不服提上訴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男及同舍受刑人擔心劉男報復而選擇隱忍,是獄方在管理控制上未提供李安全保障所致,北監未盡管理上的注意義務,應負賠償責任。1051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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